闽旅产〔2016〕176号
关于申报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
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卫计委,平潭旅游发展局、卫计局:
为深化旅游与中医药健康养生产业融合发展,丰富“清新福建”旅游产品,加快旅游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旅发〔2016〕87号),省旅游局、省卫计委决定联合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示范区
申报对象原则上为各地市级(含)以下的市(区、县)。
(二)示范基地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如医院、诊所、药店、景区(点)、度假村、宾馆及中药材种养殖基地、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宣传机构等。
(三)示范项目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可以若干个联合申报),且能够提供较好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的相关产品、产品组合、服务包、线路、主题会议会展、节庆活动等服务内容。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区
1、基本条件:当地政府成立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制定中医药健康旅游专项规划,出台支持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2、具有若干个特色明显的、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实体组成的区域。
3、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4、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特色突出,具有较强吸引力和国内外市场影响力,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
5、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链相对完整,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和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集群。
(二)示范基地
1、基本条件: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生态环境、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
2、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且特色鲜明,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3、具有明确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4、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品质、社会信誉及经济效益。
(三)示范项目
1、基本条件: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具有项目整合、优化配置及组织能力,项目特色鲜明,具有创新性和可持续性,能在某一领域带动和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事业发展。
2、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效益较好。
3、制定出详细、可行的项目发展规划。
4、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品质和社会信誉。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
“示范区”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向省级旅游局和省卫计委提出申请;“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向所在地卫计委、旅游局逐级申请。每个设区市推荐示范区不能超过2个,示范基地不能超过10个。示范项目3年内可以滚动连续申报,不受时间数量限制。
(二)联合推荐
省旅游局和省卫计委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择优联合推荐符合条件、发展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的单位,向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
(三)审核验收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发布创建名单,3年建设期满,组织验收并认定。
四、申报材料
(一)市级旅游和卫计委推荐材料
1、市级旅游和卫计委联合推荐意见;
2、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1)。
(二)主体申报单位(机构)材料:
1、申报表(按示范区、基地和项目类别分别填报附件2-4对应表格);
2、成立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文件;
3、出台的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4、近3年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情况报告;
5、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中医药健康旅游相关证明材料(如协议、合同、认证证书等);
8、能反映申报单位开展中医药旅游工作的社会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宣传报道等)。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遴选
各地旅游局和卫计委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遴选和推荐,于今年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省旅游局、省卫计委(各一式3份)。
(二)积极支持
申报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设区市旅游、卫计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出台具体的政策支持措施;省旅游局、省卫计委将对获得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单位在专项资金、规划编制、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加强管理
各地旅游局和卫计委要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及推广模式,发挥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六、联系方式
省旅游局产业发展处:王梅梅
电话:87556929,邮箱:409315737@qq.com
省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处: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