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7 浏览次数:1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使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有效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机构,公司经理层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组织实施,同时所有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实施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量,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其他未改制的校办企业参照所属子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下几种投资行为:

  (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与其他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对所属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二)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买卖国债所进行的投资。

(三)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资金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上市、兼并、股权转让等形式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 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该项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等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审批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公司提出对外投资计划,其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提请公司董事会研究审议通过;100万元以上提请公司董事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出资人)审批。

(二)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公司根据上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实施对外投资可行性及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依据。

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在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章程的规定,必须报公司研究审议,并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改制的其他校办企业参照所属子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7日